中北大学文件
校教〔2018〕19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年9月25日
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有效防范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服务等相关人员或单位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四条 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等四种类别。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由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监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院相关人员及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代表组成,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其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由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监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相关人员及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代表组成,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处)的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学校研究生(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研究生(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认定与处理;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研究生(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教学优秀奖励、先进个人评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的10%。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教学优秀奖励、先进个人评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延后一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津贴的20%。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二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评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调离岗位或予以开除或解聘。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的50%。
第十三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研究生教学和本科教学各自计算,不累加):
1.一年内发生4—6次(含)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一年内发生7-9次(含)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严重教学事故,或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发主管领导1个月绩效。
3.一年内发生10次以上(含)一般教学事故,或4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3次(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党政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发党政负责人1个月绩效及主管领导两个月绩效。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前,事故处理单位需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申请复议或向学校研究生(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申诉,由学校主管研究生院的副校长或者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填写《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及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院教〔20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2: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
(此页无正文)
中北大学校办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