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文件
校学位办〔2018〕19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校区) 、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年10月9日
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办[2018]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学校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所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1。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辅修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学分。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由各学院(校区)负责。
(一)各学院(校区)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本院(校区)的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学分绩点、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环节的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校区)所报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学生因结业等原因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的修读和考核,成绩满足授予学位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申请补授学位可在获得毕业资格学年(9月1日至第二年7月1日)12月15日或6月15日之前向学院(校区)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根据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统一要求,由教务处按学院(校区)学生排序编号,打印证书。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校区)组织加盖学校钢印、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核对无误后发放。
(一)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校区)发至学生本人,领取时学生应核对本人身份证号码,信息正确签字领取,以防止重名的学生领错证书;
(二) 学院(校区)、学生应认真核实学士学位证书,如制作有误,及时申请修正,不得进行涂改,涂改的证书无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学士学位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我校学籍并已核发学位证书的;
(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由学院(校区)送达至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如确需证明学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原《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研〔20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北大学
2018年10月9日
中北大学校办 2018年10月9日印发